为做好劳保用品的发放,本着合理、节约、有利于教学、科研、后勤活动顺利进行的原则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教学、科研实验工作的专职教师和科研人员,实验技术人员,实验室工人和仓库保管员等。
二、劳保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必备护具,必须根据安全工作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,按照不同工种、不同劳动条件发给,不得混同生活福利,更不能巧立名目,滥发其它物品。发放的劳保用品不准转卖。
三、使用劳保用品的教职工,调离本校时,应交回未满使用年限的劳保用品,或根据使用时间酌情折价交回补足款;校内调动工作或变换岗位时,按新岗位或新工种的标准执行。
四、病假、脱产学习、出国等累计不在岗时间超过六个月的,发放劳保用品周期相应延长。
五、享受劳保用品的教职工,应自觉爱护劳保用品,妥为保管,尽量延长使用年限,在使用期内遗失不补,工作服及其它劳保用品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使用。
六、劳保用品的采购、发放工作,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。校内部分承包单位,可自行采购、发放,但总金额不得超出校人均劳保标准的30%。
七、兼职人员的劳保用品标准,根据统筹兼顾、合理安排的原则,由各部门如实上报后,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酌情核定标准。
八、科研人员从科研费中列支,其他人员从实验材料费中列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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